經濟部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水泥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鋼鐵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造紙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石化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電子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及「紡織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分別自101年9月24日陸續公告實施,並自即日生效。適用以上規定之能源用戶,受管制之設備或系統都應符合規定。
- ● 水泥業: 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效率指標,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每半年值應低於規定之能源效率指標值。但因生產情形特殊,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 鋼鐵業: 每年三月底前,計算前一年度之煙氣出口溫度、最末熱回收裝置出口溫度及爐氣含氧體積濃度年平均值,上傳至指定網站並繪製每月監測數值趨勢圖以供查驗。
- ● 造紙業: 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寫規範紙品使用能源數量申報表,並上傳至指定網站
- ● 石化業: 每年三月底前,上傳申報額定總燃燒量、使用燃料、年燃料使用量、煙氣出口溫度年平均值及煙氣含氧體積濃度年平均值至指定網站,並繪製每月監測數值趨勢圖以供查驗。
- ● 電子業: 每年三月底前,上傳申報前一年度冰水機蒸發器冰水出水、回水溫差各月平均值、冷凝器冷卻水出水、回水溫差各月平均值及冰水機實施冰水機負載調控情形至指定網站以供查驗。
- ● 紡織業: 每年三月底前,能源用戶應填寫並上傳申報前一年度冰水機群組及熱媒鍋爐使用情形至指定網站以供查驗。

經濟部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水泥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鋼鐵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造紙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石化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電子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及「紡織業節約能源及使用能源效率規定」,分別自101年9月24日、102年9月13日、102年11月15日、103年7月30日、104年3月4日、107年10月30日完成公告。為了進行產業能源使用調查與分析,邀集了相關的專家學者招開能源效率指標訂定產學研座談會,遂訂定了相關的產業能源效率規定。為了確保用戶的執行結果,由政府部門人員與外部專家指保,由承辦單位成立聯合查驗小組進行實地訪廠查驗,以確保用戶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能源效率規定,並將查驗結果建檔。如果未通過現場查驗之用戶,將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通過用戶將其結果建檔備查,未通過複審之用戶名單將知會能源局,依照能管法第23條處罰條例辦理。